| 二百人上书法院求情
科学家杀妻焉能功罪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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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徐建平,45岁,浙江省绍兴县人,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害人丁遐是徐的妻子、该公司董事长。2002年5月26日晚,徐、丁二人发生争吵,丁遐打了徐建平两个耳光。徐此前喝了些酒,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击打丁遐头部,一手又使劲按住丁的后颈部,导致丁遐窒息死亡。之后,徐为掩盖其行为,将妻子的尸体肢解,抛尸灭迹后潜逃外地,直至当年11月15日被警方抓获归案。今年4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就在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他们的呼吁,缘于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过的突出贡献。 从“上书法院求情”看“抵罪论”危害性 萧涵 一个杀妻分尸的恶性案件发生后,竟有200多人上书法院为杀人犯求情,200人中有工程师、人大代表等等甚至包括一些高级知识分子。他们认为杀人犯是一个曾为国家作出过巨大贡献的科学家,所以不该判他死刑,不如留他一命,让其戴罪立功。其实,这200多人的集体行动并不是孤立的,这样的“以功抵罪论调”有着深厚的传统和民间基础。
所谓的“抵罪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戴罪立功、将功抵过,在评价一个人的时候,这些词汇常常被引用。传统的思想认为,人的一生会干一些善事,也会干一些坏事,如果干了足够多善事就可以把自己曾经干的坏事抵消,就可以不留下恶名。在中国古代史上,尽管有许多人犯过令人发指的罪恶,但由于他被认为在其他“大”方面作出了杰出贡献,他们反而留下了“忠臣”、“清官”、“明君”等美名。如唐太宗,虽然他向自己的亲生兄弟挥起了屠刀,但由于他的治世之功几乎无人能及,他所犯下的罪恶因此被一带而过,他成了一个开明的君主并流芳百世。
即使现在,我们看待许多问题时仍然没有逃过这种传统思想的禁锢。我们许多时候习惯辩证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这样的思维无疑是很理性的。但由于思维的惯性,这样的思路也常常用于对一个人的品质,一个人的行为下结论。许多人认为,看一个人要全面,既要看到他的缺陷,也要看到他的贡献。于是乎,就出现了这样的想法,一个人一辈子总要犯一些错误,不能因为个别错误把一个人一生都否定,要看到这个人在其他大的方面的成就与贡献,如果是功大于过,应该给他一个正面的定性。这样的说法听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是,如果“个别错误”是非常恶劣或不可以饶恕的呢?
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有所谓的“好人坏人观”,我们常常误认为“坏人”就是那些无恶不作的人,实际上,“坏人”并不是一辈子都在干坏事。有些人一辈子只不过干了一件坏事而已,如果这件坏事干得足够的恶劣,他依然逃脱不了“坏人”的恶名,我们绝不能因为一个人干了许多所谓的“好事”就可以把他的劣迹轻易抹杀掉。这个杀害妻子的科学家也许在科学上的成就非常巨大,如果以“抵罪论”的视角来看,他为社会所作的贡献要远大于杀害自己妻子的罪行。如真按这样的思维去处理,那必然会出现一个结果,那就是杀人犯将得不到应有惩罚,法律的公正将受到侵害。
人难免有时是会犯错误,这可以理解。但是如果这种“错误”已经超越了一定的界限,已经成为社会伦理和国家法律不可饶恕的罪行,这样的“错误”对一个人的一生将是致命的。这时候,无论他为国家作出了多大贡献,无论他为社会创造了多少财富,无论他曾有过天大的功勋,所有这些都不能用于抵消他的罪恶。要看到,罪恶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把罪恶当罪恶。所谓的“抵罪论”是对罪恶的一种变相鼓励,是对伦理和法律的颠覆,是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左的,应该坚决把这种思想清除出我们的思维,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勿使“利益论”左右司法公正 杨初 我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科学院一位博士后在呼吁信中说道:从长计议留下徐建平一命,对家庭、对企业、对地方经济、对轻纺科技、对国家纺织行业都是最理想的选择。本案局限在家庭内部范围,不同于其他危害社会范围的刑事案件。如果不处以极刑,他就有可能继续作出这种常人难以作出的贡献。
我不同意这位博士后的说法。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案件,当然会与发生在其它地方的其它类型的刑事案件有所不同,法律自会区分这一点。但是,是不是因为案件发生在家庭,其对法律触犯的程度就轻一些?显然不是。而出于企业、地方经济、轻纺科技、国家纺织行业的考虑而决定是否“枪下留人”,很明显就是更多地以这种地方或行业的利益,而不是以法律事实来对徐建平进行司法判决了。另外,难道本着这种“利益论”出发的司法裁决就是“从长计议”的?
我们不否认,如果留下徐建平一命,“他就有可能继续作出常人难以作出的贡献”,进而为行业及地方经济创造出更大的利益,但是我们是否想过另外一种利益,这就是司法公正。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假如出于行业和地方利益而对罪犯网开一面,无疑是对于法治秩序的破坏,并直接导致了司法不公。我们知道,司法公正是一切公正的基石,没有司法的公正,一切公正都将无从谈起,所以,没有什么比司法不公更可怕的了。那么,司法公正与行业或地方利益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另一方面,我们不难想象,假如对徐建平的“口子一开”,会不会出现更多的徐建平,使他们不再对法律感到敬畏?而且会不会有另外一些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那么此时,司法的威信以及法律的公信力从何谈起?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卢梭也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假如仅仅因为行业及地方的利益,而致使司法不公,伤及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甚至从心底抹去公民的法律意识,显然得不偿失。
司法不应被法律事实之外的任何因素所左右。与司法公正这种社会利益相比,那种基于行业及地方的利益委实小了点。而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行业和地方经济利益者,何者更是从长计议的,何者更需要从长计议,其实也不言而明。 “价值论”不能成为司法判决的影响因素 定国 在“200人上书法院为杀妻科学家求情事件”中,我注意到上书者强调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徐建平曾为中国纺织业作出突出贡献这一点上,如“截至目前,以徐建平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有10项”、“组织开发的软件仅在绍兴县推广后,每年轻纺业增加的附加值就达3·5亿元”,这些量化的贡献价值,成了上书者要求对徐建平“减轻罪责”的主要依据。
实际上,这种“价值论”在我国以往的一些案件乃至社会现象中也很有市场,比如,八十年代激辩一时的“大学生为救落粪池老农丧生事件”,正反双方的争论焦点就在于“大学生与老农价值孰轻孰重”这一问题;前一阵引发诸多非议的“刘海洋案件”,也有评论指出刘海洋的清华大学学生身份不应该成为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价值论”的大行其道,其实正是某些人把价值大小决定个人位置这一经济领域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错误地延伸到了司法领域。作为经济领域中效率优先的体现,价值论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人尽其才、提高生产力。比如根据对社会的贡献价值,徐建平成为了著名科学家和企业家,指挥众多公司员工按照他的意图工作;一个普通人也许就只适合做一般文员,听从领导的安排,这种“差别化对待”是社会发展、分工不同的客观规律。问题在于司法刑事领域与生产领域有其不同的特点,刑事领域所处理的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所以刑事领域理念与经济领域应有所不同,司法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
提起“公正”,某些人认为它是一种抽象的有时可能因人而异的东西,甚至会得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公正,也没有无缘无故的不公正”之类似是而非的结论。实际上,司法之所以是公正(JUSTICE)的,正是因为它中立于其他任何权力或者势力(包括舆论势力,传统道德势力以及价值观念势力),同时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民主特性。具体到此案中,如果将“价值论”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的评判标准,其结果可能是徐建平“枪下留人”,他也发挥自己的才能,为国家创造了多少有形的财富价值;但我们损失的将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本来宗义,这种损失也许是无形的,但破坏力却是深远的:它在法律之外,人为地“创造”了人的生命权的三六九等,它把世俗的价值观与体现现代社会文明的司法混杂在一起,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如果对徐建平因“经济价值”而从轻发落,那么实质上就是对于被害者的生命价值、司法公正对于推动社会发展的文明价值等一系列价值的侵蚀。
我们现在正在大力推行的司法改革并非仅依赖于司法机关内部的改革,其成功与否真正把握在追求司法公正的中国老百姓手中,这也是“民主”“法治”的题中之义。我个人希望,通过此案的最终走向,让民众明白一个道理:刑事法律规范不仅是司法者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裁判规范,而且也是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国家和民众必须坚守的不可逾越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