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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怎能与家长签订“生死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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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瞿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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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暖花开,正是春游的好时节。然而,某市一中学组织学生春游前,却让每个学生带回一纸油印的协议要家长签字,协议内容是: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在活动中如出现意外,一切后果概不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如不同意此协议,将视为放弃此次春游活动(见4月4日《中国教育报》)。此举一出,令许多家长感到困惑。 我想,学校之所以要与家长签订一份这样的“生死协议”,无非是不想承担风险。作为一名教师,我十分理解学校的苦衷:这些年,由于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教育经费吃紧,甚至影响到正常的教学工作的教训实在是太多了。然而,尽管如此,我仍然要说学校此举于情于法都站不住脚。 学校是教育人的地方,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对其具有教育和监护的双重责任,这种责任带有法律的强制性,是不会因为一纸协议而发生转移的。学校为了自保而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家长,实质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自私的表现,等于是在教唆学生从小学会逃避责任,不符合目前提倡的素质教育的要求。 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学校想通过这种形式免除自己的责任,也是不可能的。教育部去年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是合同有效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即使家长在这样一份“生死协议”上签字,法院也不会采信,因为它根本就是无效协议。 其实,在预防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上学校并非束手无策。笔者以为,只要学校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完全可以减少甚至避免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而且,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只有尽职,才有免责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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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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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4-9 8: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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