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债务可以放弃继承财产的权利吗

 

案例:1999年,刘刚向银行贷款5万元,购买一辆小轿车搞出租,并言明两年内偿还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刘刚无力偿还银行到期贷款,为此,银行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刚偿还贷款。前不久,刘刚父亲去世,留下十万余元存款,刘刚认为自己欠下债务太多,便与其兄刘强商议,表示放弃继承,将父亲留下的十万余元全部让给哥哥刘强。法院经查证后,认为刘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将其应继承父亲十万余元遗产的一半判给他,并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此条款是对一些为逃避债务而放弃继承权者所作的专门规定,只要法定义务未履行,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刘刚欠下银行到期贷款5万元,属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刘刚却放弃父亲十万余元的遗产让给其兄刘强,这一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处理是正确的。 

 

法制文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