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第3版·法律服务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赋予了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
1.请求立案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对于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又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同时,第八十七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意见,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以上三条明确了被害人请求立案的权利和程序。
2.申请回避权。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详尽地列举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同时,也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要求上述人员回避。
3.委托代理权。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赔偿权。由于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而受到损失,被害人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
5.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参加法庭审理权。被害人有权出席法庭并根据起诉书的指控陈述案情,询问被告人、证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
7.申请抗诉权。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8.申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被害人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告知并依法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也应充分利用其权利,来保障本人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于红军侯志成
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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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nby.com.cn 2000年11月9日河南报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