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意见)
濮检民行字(2002)3号
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意见
各县、区院:
为规范案件的受理标准,保证办案时间和质量,根据省院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案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尚未发生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申诉案件;
4、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
5、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抗诉的案件。
二、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县、区人民检察院不宜(建议)提请抗诉:
1、申诉人在诉讼中未尽举证责任导致败诉的案件;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违法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所采信的证据相矛盾的案件;
5、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案件;
6、原审人民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正确裁判的案件;
7、对原裁判中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内容提出申诉是案件;
8、涉案标的额及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三、对(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移送文书8份,原审裁判卷宗原卷或者复印卷,检察卷宗;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清楚)。
《(建议)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建议)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检察卷的装订顺序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执行。
四、报送案件时,应提前与市院分管小组联系,经请示处长批准后,县、区院主管副检察长、民行科长和案件承办人一同来市院汇报,而后办理案件移交。报送案件截止当年11月30日。
五、办案时限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执行。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2002年3月8日